一、公司作为公示主体,须要公示的信息大概分成两大块:
第一块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一)公司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信息;
(二)公司开张、停业、清算等存续状态消息;
(三)企业投资开设公司、购入股权信息;
(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持股人或是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時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等股东变更信息;
(六)企业官网还有从事网络运营的店铺的名字、网站地址等信息;
(七)公司员工总数、总资产、债务总金额、对外出示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运营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規定的信息应该向社會公示,第七项規定的信息由公司选择要不要向社會公示。
经公司同意,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能够查询公司选取不公示的信息。
第二块是公司存续历程中,通过变更登记产生的股东人员信息、股东出资信息等“即时信息”,依照第10条規定, 公司应该自以下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天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時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获得、变动、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工商机关作为公示主体需要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公示的信息有: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别的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换句话说,这几项内容是由工商局负责对社会公示的,不是公司自身公示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的别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作为公示的主体,应该公示其在履行职责流程中产生的以下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别的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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